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

作者:浏览:时间:2011-06-27

一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

1、初创企业时,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、人员准入条件,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。

2、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、租借房、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。

二、享受资金扶持政策

3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求职后从事个体经营,自筹资金不足的,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货款,从事微利项目的,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: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货款规模可适当扩大。

4、视当地情况,可申请“大学生创业资金”。

三、实行税费减免优惠

5、毕业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,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,可免交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6、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、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等行业,开办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、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,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。

四、提供培训指导服务

7、登记求职后,可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,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创业培训补贴。

8、进入“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”创办企业,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、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、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。

9、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,可以通过“绿色通道”享受联合审批、一站式服务、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。

10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时,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。

详情内容请登录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:www.ncss.org.cn
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

地址:中国·福建省·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199号

邮编:361024

电话:(0592)5531111 5591111

版权所有©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 闽ICP备08002985号-2

招生咨询

联系方式:0592-6276111

咨询电话:0592-6276111

请升级浏览器版本

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。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。